消防安全评估
服务背景
《消防法》第三十四条
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、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,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;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,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,并对服务质量负责。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7〕87号)
第七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,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五)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,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;对重大火灾隐患,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,督促限期消除。
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、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、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,除履行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,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五)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,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,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。